本书既是一本法律理论的书,也是一本关于法律理论的书;这两个虚词分别指出了本书的建构的一面和批判的一面。导论、编和第六编的各章主要是建构的。这些章节考察了法官的行为、法律职业结构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法律与文学的相互关系、法律辩护推理的经济学和哲学特征、私隐保护以及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的反应等题目,这例证了作者认为应如何研究法律理论。其间各编主要是批判的。作者考察了从意识形态和方法论的所有范围内抽取的代表人物,科斯、罗蒂以及罗尔斯,但还有威廉姆斯,斯蒂芬、鲍克、伊利、霍维茨、诺以及其他人。这例证的是作者认为法律理论,包括某些实用主义法律理论,不应当如何做。法学缺乏批评传统,因此作者不想辩解,为什么会花这么多精力来批评其他理论家;读过本书手稿的一些读者告诉作者(而且作者也相信),这些批评章节很为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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