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yi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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