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素养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文化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把社会音乐教育和家庭音乐教育的成果,进行社会性的规范考查,最早进行这种活动的有英国的“三一皇家音乐学院”。他们的办法是把器乐、声乐、理论的校外考试分为八级,要取得声乐和器乐的八级文凭,同时必须取得理论的五级文凭。在此之后,还可以取得更高一级的文凭——分别为独奏(唱)家文凭、音乐教师文凭,还有一种叫做“一般音乐家素养”文凭(GeneralMusicianship)。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多家音乐学院组成了联合考级委员会进行上述的工作。这样,就把学校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教育和家庭音乐教育纳入到一个统一的体制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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