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婚姻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地位)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案例导读)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案例导读)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例导读)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婚前赠与的区别与认定(案例导读)以婚后使用为目的装修房屋,婚约解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返还装修出资款(案例导读)未办理婚姻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返还(案例导读)基于恋爱关系帮助干农活,恋爱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返还财产?第四条(家庭关系)(案例导读)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案例导读)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可主张抚育费的返还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第六条(法定婚龄)第七条(禁止结婚)第八条(结婚登记)(案例导读)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案例导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其婚姻为法律所保护(案例导读)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案例导读)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案例导读)非婚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因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可适当分得其遗产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婚姻无效)(案例导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该婚姻无效(案例导读)夫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无效(案例导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案例导读)结婚时不足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够婚龄的,其婚姻不再按无效婚姻处理(案例导读)婚姻登记中有瑕疵,是提起离婚民事诉讼,还是提起针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例导读)婚后一方变性的,不属于无效婚姻,法院可判决离婚(案例导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案例导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案例导读)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案例导读)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导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商标和在申请的商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导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案例导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案例导读)婚前按揭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导读)婚前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可请求法院撤销(案例导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空床费”,在离婚诉讼中是否予以支持(案例导读)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就“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案例导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案例导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需基于血缘上的亲缘关系或拟制的血亲关系(案例导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案例导读)对于初中毕业之后直接就读于职业院校但尚未毕业的子女,父母应承担抚养义务(案例导读)父母双方虽未离婚但分居的,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张抚育费及费用如何确定?(案例导读)父母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须具备“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等条件(案例导读)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案例导读)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案例导读)父母不能履行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案例导读)事实婚姻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案例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案例导读)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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