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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和社会问题探究
农村法律和社会问题探究
|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82094
原价: ¥29.00
销售价:¥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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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理论法学
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图书简介

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农民权益的维护突出地表现为农民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的问题。为农民权利而斗争既需要“坐而论”,更需要“起而行”。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大量涌现。正是“人人起来负责”这一社会责任感的直接体现。本书中的志愿者连续几个月与农民同吃同住,他们通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举办法制宣传讲座、参与纠纷调解工作、独立代理民事案件等多种方式为农民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在着手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同时也将对农村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思考“写”在了田间地头。 ――唐鸣 研究中国农村基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如果仅仅研究供给这一层面显然是不够完整的。从实事求足的需求角度出发,将供给与需求结合起来研究中国农村基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最终得出来的结论则无疑会更有说服力。本书中的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以扎实的社会调查和亲身经历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知识与研究方法,以反思性立场审视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村落考察,将农村的村委会选举、法律援助、土地纠纷、环境污染、人民调解以及公共服务等“是什么样”、 “为什么这样”真实地呈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为解决当下农村法律和礼会问题贡献了自己的见解。 ――陈荣卓 作者简介 : 唐鸣,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族问题、宪政问题和农村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出版社出版《社会主主初级阶段的民族矛盾研究》、《中外司法制度比较》、《村委会选举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部著作。在《民族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商研究》等学术杂志发表多篇论文。近年来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 目录 : 序言 用行动说话:我们的“农村法律援助” 村委会选举:观察与思考 S村选举纪事 “为民做主”还是“由民做主”?――对E市D镇S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察与思考 乡(镇)政府行政指导行为探讨――以E市D镇S村的村委会选举为视角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及其治理 农村法律服务:实践与表达 在现实与目标的夹缝中――论大学生志愿者农村法律援助的实践与对策 基层法律服务与农民求助倾向分析――以X区M镇为例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体会与思考――以E市T镇为例 论我国矿山污染问题及处理方法――对E市T镇矿山污染问题的思考 农村土地纠纷:调查与分析 政府与农民:土地、抗争和秩序生产――基于农村地权纠纷的经验研究 我国农村征地法律程序:失范与重构――在E市T镇“12・4法制宣传日”中的一次偶遇及思考 论土地问题中农民、集体组织、乡镇政府之博弈――兼反思农村法律服务所之地位 论远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法律机制――以E市T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研究起点 农村人民调解:解析与建构 调解:农民日常解决纠纷的理性选择――基于对x市M镇调研基础上的分析 基层政府在调解中的治理术――从农村社会纠纷处理的个案透视 农村群体性纠纷的非诉解决――由E市T镇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建构乡土社会人民调解的自组织制度――对x区M镇人民调解的实证调查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改革 乡镇司法所核心工作职能及自身建设――对T镇司法所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 我国基层司法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改革――以E市T镇司法所为窗口 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从政府为主走向农民为主――对D镇的调查及思考 对深化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从E市T镇说起 农村综合问题:个案与散论 农村高利借贷: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来自E市T镇的个案研究 农村小学教师性侵犯问题之法律思考 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书摘: (二)矿山环境保护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只是在《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要求,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如《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关于环境被污染如何治理,由谁来负责,由谁来治理,多久治理好,采取哪些具体方法来治理,采取哪些惩罚措施,则没有明文规定,这将导致在实际中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没有有效的操作办法。现行法律规制中缺乏有效的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制度,尤其是生态保护制度更是少有涉及,而且是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以污染环节控制和“排放控制”为基本环节和内容,依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不注重源头控制,功能单一,适用范围过窄,不能全面有效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而矿业污染却是全方位、面源性的。制度原理与设计的缺陷使得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满足矿业环境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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