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诸项制度对生存权、财产权、隐私权等权利的影响有必要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予以考察。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不仅不能过度干预和限制诸项基本权利,反而应当积极地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诸项基本权利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但各有偏重。这要求必须以各项权利的特殊属性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以征税权的自我限缩保障私人生活的自主与安全,同时发挥税收的行为形塑功能,鼓励和促进积极的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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