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顾人类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战争史。战争使无数生灵遭到涂炭,给整个人类带来了沉重的灾难。虽然在暴力冲突中男子和妇女都会成为受害者,但是妇女因其性特征一般会比男子遭受到更为严重的侵犯。千百年来,“军人强奸”始终是战争时期很普遍的现象,士兵对妇女实施的性暴力几乎成了所有战争的附带行为。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波黑战争和卢旺达内战,士兵依然对异族妇女实施了广泛的、有系统的性暴力,性暴力这种古老的战争武器仍然受到冲突各方的青睐。同一般的强奸等性暴力相比较,发生在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除了满足士兵的性欲外,其更有征服、恐吓和摧毁对手的作用,不但会给被害妇女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创伤,同时也使得该妇女所属的种族甚至国家深受打击。尽管作为自然犯的强奸等性暴力早已是靠前法的打击对象,而且靠前人道主义法和靠前人权法都有止士兵在武装冲突中对妇女实施性暴力的规定,但是靠前社会对于发生在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却一直打击不力。这种情况直到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靠前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罗马规约》,才有较大改观。应该说,《罗马规约》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惩治对妇女实施性暴力是《罗马规约》的重要内容,而且在规约的《犯罪要件终结案文》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终结案文》既明确规定了性暴力的概念,也规定了不同种类性暴力的犯罪要件,同时规定了当性暴力满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构成要件后,性暴力构成靠前犯罪。以《罗马规约》《犯罪要件终结案文》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终结案文》关于性暴力的规定为基础,杜晓君编著的这本《靠前刑法对武装冲突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论证武装冲突时的性暴力符合相关的要件之后,就可能构成靠前犯罪。《靠前刑法对武装冲突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的体例是这样安排的。靠前章从犯罪学的角度揭示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危害性以及惩治的必要性。为论述战时性暴力的危害性,笔者首先考察了从古代战争、中世纪期间的战争、靠前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至很近发生的武装冲突中的大量的对妇女实施的性暴力行为,分析出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对妇女的性暴力不仅仅是士兵的性欲的体现,更是性暴力成为战争武器的体现。而且武装冲突中对妇女实施的性暴力不但会给受害妇女带来身心上的伤害,更会给受害妇女所处的国家、民族、种族、团体带来巨大的冲击,甚至会动摇整个社会的结构。正因为武装冲突中对妇女的性暴力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靠前社会才对此加以惩治。本书第二章,笔者从靠前社会惩罚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的发展历程中发现,由于受性暴力是战争的副作用的观念的影响,直到不久以前,把强奸起诉为一种战争罪行的努力突出表明在运用靠前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方面的重重困难。但是现在,这一局面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对性暴力案件的审判实践,尤其是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关于武装冲突中对妇女的性暴力的规定,都充分表明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强奸,构成对靠前人道主义法的违反。如果它大规模地发生或作为一种经协调的政策事项出现,这种范围的扩大化就被认为是对人类的犯罪。本书第三章,笔者对构成靠前刑法上的强奸、性奴役、强迫怀孕、强迫绝育、强迫卖淫以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作为靠前犯罪的强奸、性奴役、强迫怀孕、强迫绝育、强迫卖淫行为,除了具有其本身的特征之外,它们还有的共同要件为:(1)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2)犯罪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本书第四章较为详尽地论述了当性暴力行为符合种族灭绝、危害人类、战争罪的犯罪要件时,这些性暴力行为就构成种族灭绝、危害人类、战争罪。本书第五章,即很后一章,是关于如何惩治在武装冲突期间对妇女实施性暴力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章,笔者论述了除了要求实施性暴力行为的犯罪行为人承担直接的或间接的刑事责任外,对于“可归因于”组织、团体或者国家的性暴力,这些组织、团体或者国家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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