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进一步对增强审计结果运用、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和审计工作有关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改。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不受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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