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争议的核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界定,以及能否在家庭成员之间继承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200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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