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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了一味药
中国少了一味药
慕容雪村 | 中国和平出版社
ISBN:9787513700665
原价: ¥32.80
销售价:¥2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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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纪实文学
作者 慕容雪村
出版社 中国和平出版社
图书简介

打入传销集团内部的真实记录——《中国,少了一味药》序言慕容雪村(一)2009年末,我混进了江西上饶的一个传销团伙,在其中生活了23天。那是一个未曾经历的世界,就像《西游记》中的盘丝洞和狮驼国,或者是爱丽丝穿过兔子洞所见到的那个古怪国度,每个事都很荒谬,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我生于文革,长于大陆,自以为对人间荒谬略有所知,到了上饶才知道,原来我的经验不过是豹之一斑,而荒谬的年代从未真正终结,它就在我们身边。在那黑暗的23天,我看到善良的好人被骗子愚弄,过着悲惨的生活;我看到人们离乡背井,为一个谎言虚耗时光;看到被践踏的伦理和情感,每个人都在欺骗自己的亲人;我看到病体孱弱的老人、营养不良的青年,他们经过了邪恶的教育,越发乖张,越发贫穷,对社会怀有深深的敌意;我看到家破人亡的惨剧,也看到洗脑的严重后果。我始终在问自己:为什么一个愚蠢的把戏竟能欺骗如此多的人?为什么传销者竟敢明目张胆地行骗?为什么传销一打不绝、再打不绝、总打不绝,甚至连“政府打击”本身都成为行骗的借口?最后我不得不承认,这就是一片适合传销的土地,这就是一个适合传销的国家。所有传销者都有相同的特点:缺乏常识,没有起码的辨别能力;急功近利,除了钱什么都不在乎;他们无知、轻信、狂热、固执,只盯着不切实际的目标,却看不见近在眉睫的事实。这是传销者的肖像,也是大多数中国人的肖像。传销是社会之病,其病灶却深埋于我们的制度和文化之中,在每个人的肌肤之中,只要有合适的土壤,它就会悄悄滋长。23天中我看了很多,也想了很多,现在我把它写成一本书,书中没什么过人的见识,无助于升官发财,也无助于解决家庭纠纷,只有一些平常的人、平常的事,和一些人人都该知道的家常话。诗人马雅可夫斯基常在自己的书里写一句话:供内服用。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一剂苦药,可以在人们心中植下清醒的抗体,帮助他们抵御传销病毒。这邪恶的瘟疫肆虐已久,世间苦无良药,但愿我能为此做点什么。(二)传销不算什么新鲜事,每个中国人都听过,很多人都有切肤之痛,电视、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人们听多了,见惯了,就把它当成一只烂苹果,既不问它为什么腐烂,更不在乎它烂到什么程度,轻挥手就把它丢到脚下,任它在那里彻底烂透。这是当代中国一个公开的秘密,就在每个人眼皮底下,却从来没人能真正看清传销。传销者不了解,因为他们格式化的脑袋已经无力辨别;普通人也不了解,因为他们离得太远,而且根本就不在乎;连那些神通广大的媒体人也缺乏真正的了解,他们报道传销、拍摄传销,却永远忽视传销,谁都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传销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怎样洗脑?洗脑又是怎样实现的?为什么传销者竟会为了一个愚蠢的谎言如此狂热?根据可信的统计,到2010年,中国大陆的传销者已经接近或超过一千万,这数字还在不断增长。这些人大多都是受害者,最终将一无所获,两手空空。他们经过了长期的邪恶教育,都患有程度不同的“善迟钝症”,人格扭曲、藐视道德、仇恨社会。接下来将是一个无比艰难的困局:在不远的将来,就在我们身边,将有1000万个赤贫而且走投无路的人。1000万双怨毒的眼,1000万双颤抖的手,1000万个陈胜吴广。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刑法》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把“传销”定义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这个定语很长,读起来也很枯燥,是迄今为止对“传销”最权威的定义,但远远谈不上准确,“一定顺序”云云,更是说的含混而笼统,远远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精准。这个定义所讲的“传销”还是上个世纪的事。20年间这病毒几经变异,早已不复当年的面目,现在绝大多数团伙都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只是单纯的欺诈和拉人头(活跃在广西等地的“纯资本运作”就是明证),在我看来,“传销”二字本身就是个错误,而且早已过时——既然没有“销”,又谈何“传销”?把“诈骗”称为“传销”,这本身就在误导民众和混淆概念。我也反对把此罪名列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或“非法经营罪”,因为它扰乱的不仅是市场秩序,更是基本的公序良俗;它不仅骗钱,而且害人,乱人心智、坏人健康、毁人家庭,如果把这时代的道德比喻成一个满身流血的病汉,传销者干的就是往他身上一把一把地洒盐。按照《刑法》,普通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盗窃罪甚至可以判死刑,与此相比,“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社会危害更大,对人的摧残更深,而量刑却明显过轻,对普通传销行为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法律术语讲,这是明显的“罪刑不相适应”,罪恶极大,惩罚却极轻,与其说是在打击传销,还不如说是在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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