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的立法体制比较有特色,即通常所说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该种立法体制是因应中国国情的一种立法体制。但是,由于诸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背离宪法精神,甚至宪法字面规定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法律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之间也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立法工作和诸种法律实施制度就是在上述背景下进行的。立法者面对诸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冲突,必须妥当地处理和解决好和其他诸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否则就有可能在已然存在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制定出依然存在冲突的法律规范,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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