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侦破工作未必都一帆风顺,侦查结果也并非都能如愿以偿地达到预期目的。面对情形各异、复杂多样的待侦案件,侦查部门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后,必然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取证后,案件侦查工作进展顺利,及时地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宣告成功侦破。二是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后,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嫌疑对象不突出,或者即使有了明确的重点嫌疑对象,但由于找不到确凿的犯罪证据,使得案件侦破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疑难境地,案件迟迟不能侦破。通常,我们将前者称为顺利侦破的刑事案件,后者在侦查实践中则将其称为疑难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于那些经过一段时间侦查后,仍不能顺利侦破的疑难刑事案件,视案件的严重程度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通常会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置:一是中止侦查,将案件暂时“挂起来”,等待时机来临时再行侦破。对于一般性的刑事案件或者那些经过数月甚至一年以上艰难侦查,仍不见起色的重大案件,侦查部门通常都采取这种方法予以处置。另一种是继续侦破,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销。对于一些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基本上都是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置的,尤其是“命”案,更是如此。对于这些久侦不破的疑难刑事案件,不论是“挂案待侦”也好、还是“不破不休”也好,对公安机关而言,如何查找疑难症结,获取关键证据,突破全案,则是其整个侦查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当然,对于为数众多的疑难刑事案件,要想将其完全侦破也是不现实的,但只要侦查思维对路、手段方法得当,相当部分疑难刑事案件还是完全可以侦破的。从侦查的实际情况看,对于久侦不破的疑难刑事案件,除了在侦查组织形式上要敢于坚持打“持久战”外,总结设计出一套有针对性的、科学有效的办案程序和方法,也是少走弯路、提高侦破效率的有效保证。为此,我们不但要善于总结侦查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更应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包括侦查体制、侦查方法手段和侦查思维模式等,只有这样才可能突破瓶颈,有效地推进疑难案件的侦破工作。通过对疑难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将其成功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对之进行系统研究,不但可以从侦查程序上理清查找疑难症结、突破案件瓶颈的步骤和方法,而且还可以从侦查手段方法的有效运用、侦查体制的改进、侦查思维的拓展等方面,为有效推进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根据上述思维,本书分别从疑难刑事案件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出发,对疑难刑事案件作一综合介绍,随后对形成疑难刑事案件的诸多原因进行深入挖掘,进而提出侦破疑难刑事案件的宏观对策和微观侦查步骤与方法。最后,针对公安侦查部门需要花大力全力侦破的杀人、盗窃、抢劫、爆炸、绑架等大要疑难刑事案件进行个案研究,分析其案件特点和陷入疑难的原因,探讨其案情复析的具体步骤,挖掘疑难症结的方法和所应采取的侦查措施等。本书的具体编排内容如下:第一章疑难刑事案件概述。介绍了疑难刑事案件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以及疑难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指出所谓疑难刑事案件,就是指那些因受主客观条件制约,侦查机关难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无法准确选定侦查途径,或者重点嫌疑对象不突出,已有线索中断又未发现新线索以及难以查证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在特点上,与侦查机关顺利侦破的刑事案件相比,疑难症结形成原因复杂、侦查陷入僵局、案件久侦不破、侦查难以推进等,这是疑难案件的基本特点。在侦查中,疑难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即重点嫌疑对象不突出的案件、对重点嫌疑对象无法查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和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共五种。第二章疑难刑事案件的形成原因。主要介绍了理论上有关疑难刑事案件形成原因的争论,现存的三种观点,即四原因论、主客观因素论和侦查因素论,并重点对形成疑难案件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作了深入探讨。指出在客观上导致疑难案件形成的致错因素,主要有案件信息材料缺乏和异常信息材料干扰两方面的因素。前者包括: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线索;现场访问中没有获得有价值的人证资料。后者如包括: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信息材料具有矛盾性;现场凌乱;难以筛选出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偶然因素的介入;犯罪分子采取反侦查措施,割断或掩盖了案件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与此相反,侦查主体自身的认识活动或者侦查工作的失误等,则是形成疑难案件的主观因素,具体包括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工作马虎,侦查工作失误,审讯方法不当等。另外,根据侦查的不同阶段,分析了各阶段可能存在着的导致疑难案件形成的致错因素,并对这些可能的致错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第三章侦破疑难刑事案件的宏观对策。指出疑难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不单是侦查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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