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全面】 含刑法的历次修正,全部立法与司法解释(无遗漏),所有涉刑司法性文件和行政法规(无遗漏),“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体涉及:①法律②法律解释③行政法规④司法解释⑤司法性文件⑥部门规章⑦规范性文件⑧量刑指导意见⑨立案标准。 【效力梳理】 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文献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免费更新】 弥补纸质图书因修订周期长,不易及时反映立法、司法动态等的不足,本书作者在“刑法库”公众号上及时发布相关的全新增补和修订内容。 冯江,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学教授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刑法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第二节 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第三节 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第五节 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第五十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第六节 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第六十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第二节 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第七十条【判后漏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第五节 缓刑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第六节 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七节 假释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第八节 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五条【重伤】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第一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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