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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法研究
亲子法研究
王丽萍 |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52264
原价: ¥20.00
销售价:¥4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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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庭法
作者 王丽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图书简介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最直接的、最近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离不开法律这一手段。亲子法是亲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采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现实,从制度完善的层面探讨如何修正、补充、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从而为制定我国民法典·亲属编奠定理论基础。      本论文共分为8章。      第一章:亲子关系的历史发展。通过回顾亲子法的历史演进,剖析“家族本位的亲子法”、“亲本位的亲子法”和“子本位的亲子法”的内涵,探寻亲子法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通过研究古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中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通过阐述近代《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民法典”中的亲子法制度以及他们在20世纪下半叶的修订,得出亲子法的立法本位有从强调家长对于家属的控制、支配的权力,转为承认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权利能力,但仍侧重于父母(特别是父亲)对于子女的权利以及子女对于父母的服从,再转为强调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调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以及子女*利益原则的趋势。目前世界各国均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置放于未成年子女,着重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受到尊重及其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亲属编中,亲子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也应以子女*利益为核心,重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强调父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亲子关系的确定及其种类。主要探讨如何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亲子关系有哪些种类。这是亲子法中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前提。通常,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加以确定;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推定制度,即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亲生子女。但亲生推定制度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世界各国民法中又规定了否认制度,否认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间内否认自己与该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对于不可能适用推定制度来确定亲子关系的情形,各国民法典中又规定了准正与认领制度以作补充。准正与认领制度最初是建立在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受到歧视的客观事实上。为改善非婚生子女的不利地位,各国设立了认领与准正制度,以使非婚生子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和权利。现代的认领制度已经突破传统认领制度的内涵,完全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目的,以使未成年人找到亲生父母、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扶养照顾。同时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已废除了准正制度,如德国、埃塞俄比亚和澳门地区。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亲属编中没有必要规定准正制度。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也没有规定认领制度,因此,建议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加以补充。另外,关于亲子关系的种类,应摈弃现行法律中关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分类,将子女分为父母与亲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和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以彻底保护婚姻关系之外所生子女的利益。      第三章: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未成年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家庭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隶属于任何人(包括父母)。未成年人自其出生时起就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等,其在家庭中也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的权利,如受扶养权、在家庭中生活的权利、受教育权、受保护权、与父母及其他亲属的交往权、发表意见权、财产权等。当然子女在家庭中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尊重父母、帮助关心父母、承担与年龄和体力相当的家务劳动等。      第四章: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有其生物学及社会学基础。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其有要求父母扶养的权利。父母的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上提供扶养费用的义务和日常生活中的照料义务两个方面。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扶养义务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其他国家的有些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扶养义务人收人状况和财产状况的告知义务,即基于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每隔两年,父母相互之间负有经要求告知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义务;再如,美国关于扶养费的*标准的规定、计算扶养费的方法、扶养费的强制执行系统等。美国的扶养费的强制执行系统,使得子女扶养费的支付“就像死亡和纳税一样”成为自动的、不可逃避的,有其独特的价值。      第五章:父母照顾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有照顾、教育、保护的义务与权利。父母照顾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始于子女的出生,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义务和权利,是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的利他性权利。父母照顾权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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