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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师林文丛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师林文丛
崔建远 |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50314
原价: ¥26.00
销售价:¥1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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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物权
作者 崔建远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图书简介

一、土地上的权利群及其研究的意义: 物权及其法律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可识别的若干个部分,每个部分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物,都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甚至于一宗土地的一部分之上都可以竖立着一个物权,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这些物权群连同某些情况下产生的租赁权、借用权等债权,共同形成土地上的权利群。 土地上的权利与地上权在表述上虽然相近,但两者却是不同的范畴。前者系一组权利的总称,而后者只是一种用益物权,系大陆法系所使用的概念,仅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因此,不可以地上权的概念取代土地上的权利群的称谓。 不过,“土地上的权利”这个称谓,毕竟繁琐,为简洁起见,本书将之统称为“地权”。“土地上的权利群”也相应地被简称为“地权群”。一、土地上的权利群及其研究的意义: 物权及其法律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可识别的若干个部分,每个部分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物,都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甚至于一宗土地的一部分之上都可以竖立着一个物权,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这些物权群连同某些情况下产生的租赁权、借用权等债权,共同形成土地上的权利群。 土地上的权利与地上权在表述上虽然相近,但两者却是不同的范畴。前者系一组权利的总称,而后者只是一种用益物权,系大陆法系所使用的概念,仅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因此,不可以地上权的概念取代土地上的权利群的称谓。 不过,“土地上的权利”这个称谓,毕竟繁琐,为简洁起见,本书将之统称为“地权”。“土地上的权利群”也相应地被简称为“地权群”。 地权群的内部存在着结构问题,其结果必然发生效力冲突。有冲突就得协调,由此产生了各种地权相互衔接配合的需要。妥当地配置这组地权群,适当地处理上述关系,尤其是协调好地权之间的效力冲突,既是物权法内部和谐性的要求,也是一定社会理念的体现和对立法技巧的检验。各种地权相互衔接配合,协调它们之间的效力冲突,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原则之下集聚着一批规则。这些原则及规则构成物权法的核心规范。制定我国物权法典乃至民法典必须重视它们。既有的法律基本上是分门别类地规定每种物权,关于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方面的规范不多;以往的著述擅长于孤立地阐述每种物权,对于这些地权群体共同作用时的体系效应则关注不够。笔者的研究及其成果恰好填补这方面的空缺。二、《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的特色: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系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土地法研究——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效力协调》的结项成果,只是为了简洁、醒目和突出主题,才如此定名。 地权群的理论仍然属于民法学的范畴,主要是物权法学的内容,因而,《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同样是物权法的著作。它有别于一般物权法学之处,只在于转换了思考的视角,不是一张平面图式的描画,而是予以立体化的透视。详细点说,它不再是按照物权法学的逻辑逐渐推演,平铺直叙地泛泛地议论物权法,而是以地权之间的效力冲突为议论的主线,突出重点,集中研讨地权群的体系效应。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寻觅每种地权未被人们重视的性质、效力,归纳出具有新意的理论。尽可能地说自己有话可说的话,对于大家熟知的观点尽可能地不再重复。例如,海域使用权、住房有限产权等地权的性质、效力,取水权、勘探权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等等,都具有新意。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反思既有的物权法乃至民法的理论,力求使我国物权法理论符合时代的发展。本书对于德国法律思维模式的利与弊,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分类及其必要性,物权构成的复合性,界定准物权的标准,对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的理解等,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体现了解释论和立法论的结合。之所以采取解释论,是因为我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定数量的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同一个法律条文解释得大相径庭。其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法律人所遵循的解释规则不尽统一是其中的重要的因素。笔者近年有意采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解释与适用法律,力图通过自己的行为促进解释学的发扬光大。本书系身体力行的结果之一,相当的篇幅都是以解释论的规则解释和适用不动产物权规范乃至民法规范。至于其间可能出现的不合民法解释学规则的现象,那是笔者学植未深的表现,毫无只有如此才是解释论之意。法解释学确实是门科学,且内容丰富多彩,我们只有通过努力学习和细心揣摩才能步入正途。 但应当看到,我国现行法毕竟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并且恰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完善既有的物权制度,设计新型的物权类型,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参考性意见,乃历史赋予我们法律人的使命。如此,立法论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本书中许多议论都属于此类内容。 本来,撰写著作,应当紧扣论题,溢出标题而发出议论,属于跑题,乃写作之大忌。不过,墨守这个成规,对于本书而言则未必完全妥帖。一是因为本书并非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自娱自乐之作,而是要针对我国物权立法乃至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所提出的种种意见和方案进行分析和评论。有些意见和方案不但含有地权的内容,而且涉及到其他物权或者物权的一般理论,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就难免会超出地权的范围。二是因为诸如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等基本理论,并非单纯应用于地权,还要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物权。讨论这些问题不可能完全囿于地权。三是因为本书要回应若干批评意见,为把问题说得清楚,有时也会涉及地权以外的制度及其理论。四是因为便于叙述的需要。每句话都特意使用地权的称谓,不但罗嗦,有时也不适当。三、发展与开端: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相较于《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在若干观点上有所修正、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为《渔业法》)等法律不正面规定渔业权等准物权,显现出来的缺点,现在看得更加清楚,因而,《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便概括得较为全面。(1)养殖许可、捕捞许可、狩猎许可、特许猎捕等,在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上,只是表现了前者对于后者从事养殖、捕捞、狩猎等活动的允许,后者从事这些活动具有合法性;但它们并不当然地使*持有人享有一种民事权利,似乎意味着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恩赐于*持有人从事养殖、捕捞、狩猎等,该行政主管部门随时可以收回此类恩惠;*持有人没有民事权利,凭什么对抗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地撤销*的行为?(2)渔民取得养殖证、捕捞*,猎捕者取得狩猎证、特许猎捕证,折射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就是后者必须尊重前者的这种行政行为,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它们并不当然地使*持有人享有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地说,是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没有这些民事权利,也就产生不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持有人便无正当权原地对抗他人的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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