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造拉伦茨神话:德国法学方法论史》中我们已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了拉伦茨提出的“具体的概念”。一方面,在纳粹统治时期,作为一种实践主张,“具体的概念”之具体内涵是什么;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具体的概念”属于什么样的法律思维模式。本章将延续这一分析视角,分别从实质层面和形式层面对构成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之核心的“类型论”作深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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