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更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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