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取证据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文书,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大量警力。 第二、微信聊天、转账、电子银行等记录可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扣押原始储存介质,无法收集的可以打印、拍照、录像。 第三、送达法律文书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了。 第四、新增快速办理程序,不需要制作大量的笔录等材料。 第五、快速办理的案件,不需经过法制部门,可以由兼职法制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由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第六、尽量减少文字记录的内容,使用执法记录仪询问的,可以不制作笔录。 第七、明确辅警参与执法身份及权限。 第八、明确了不需要执法证,只有人民警察证。 第九、删除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首次明确了提取职位、DNA等信息的合法性。 第十一、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 第十二、首次明确远程视频询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明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为近年来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升级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三、审核行政案件的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更适合快速办理案件,同时明确初次从事行政审核的,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四、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五、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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