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难以忍受的病痛、没有治愈的希望、 能够明确地表达意愿、没有患者期望的治疗手段。 这是实施安乐死的四个基本条件。 但痛苦该如何测量? 治疗到何种地步才算是没有了希望? 瑞士、荷兰、比利时、美国、西班牙、日本, 从西方到东方,在允许或不允许安乐死的国度, 聆听医生、患者及其家属支持或反对的声音, 思考终将到来的“*后的日子”。 这不是自杀,是癌症结束了我的生命。为了从痛苦中挣脱出来,我选择了稍微提早一点死亡。 ——在YouTube上宣布选择安乐死的年轻女子 决定自己的生死,被认为是属于人权范围内的吧。我倒是奇怪,为什么在其他国家,个人不能决定人生的结局? ——4年协助150人“启程”的家庭医生 现在医学进步,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艾滋病不再是必死的绝症。请想一想当时认为必死无疑而选择了死亡的人们。 ——赋予患者生存希望的放疗科医生 何为安乐死?对于人类来说,什么才是幸福的死法呢?……我不想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读者。我想把做*终判断的权利交给读者。 ——摘自本书作者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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