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出多项重大突破,并将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七大变化: (一)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国家鼓励各地探索农民住房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jiu基本农田。不同时期,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建设限制占用耕地、农用地、永jiu基本农田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体来看,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地作出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三)农村村民建房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符合村庄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四)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这类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另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由“出卖、出租”变为“出卖、出租、赠与”。“赠与”是新土地管理法基于实践经验和需要新增加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果和“出卖”基本相同。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关于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地方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进行了多种有益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尚不丰富,还没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新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只作出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 (七)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修改主要内容涉及“三权分置”、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内容。 (一)承包地“两权”变“三权”。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原有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变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二)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把中央精神落实为法律规范。同时,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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