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此次修改为第二次修改,充实“总则”内容;根据实践需要适当增加会议频次和创新会议形式;优化会议组织安排;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增加改进会风会纪有关内容;完善议案审议程序;增加规定常委会听取的报告和相关程序;增加规定专题询问;完善发言和表决制度;增设“公布”一章;体现机构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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