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简介程味秋根据法国达罗芝出版社最新版本翻译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文本面世了,这是值得庆贺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已有近两个世纪的历史,它开启资产阶级刑事诉讼法的先河,是公认的西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之一,而且影响到欧洲大陆、亚洲、非洲和美洲的许多国家。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以后,于1789年8月27日发表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制定了法国宪法。1799年雾月18日,拿破仑发动政变,建立了法国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并担任了第一执政。嗣后,在1804年至1810年的七年间,拿破仑亲自主持法典的编纂和起草工作,先后审定并颁布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五部法典。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这五部法典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们的出现不仅对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起了重大作.用,而且奠定了大陆法系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拿破仑曾为此自诩道:“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①1808年12月16日公布的刑事审判法典,即旧刑事诉讼法典,计643条。这部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表现在法院开庭审判前的预审阶段实行纠问式的诉讼程序,法院庭审阶段采用控告式的诉讼程序。旧刑事诉讼法典建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权分立的原则,即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预审法官行使预审权,包括收集犯罪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审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维护公共秩序,省长也可行使预审法官的侦查职权。法国将刑事犯罪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三种也是颇为典型的。凡是刑事案件按上述分类由违警罪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分别受理。换言之,法国是依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除重罪法庭的审判为一审终审之外,其他均为两审终审。法院审理案件原则上实行合议制度,除重罪法庭由专职法官和业余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外,其余均由专职法官组成。这部法典在法国沿用了一个半世纪,从1935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受欧洲法西斯主义的影响,法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程度愈益削弱,到维希政府时期可谓已达顶点。二战结束后,修改这部法典便提上了日程。1953年,建立了以最高法院总检察官安东宁・贝松为主席的委员会。前后经过十年之久的酝酿、起草和修改,终于在1958年底完成并陆续颁布,于1959年3月2日开始实施,对各海外领地(瓜德罗普、圭亚那、马亭尼克、留尼汪),则从1962年3月1日始生效,并更名为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典共802条,又称新刑事诉讼法典。新法的基本精神是进一步消除纠问式的残余;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使刑事诉讼在便于查明事实之外,也便于查明被追诉人的性格、环境等情况;提高审判效率,尽量避免错判等。新程序法生效以来,从1960年至今,又陆续经过几次修改,其中尤以1993年的修改幅度较大,但反复也不小。在立法技术上,凡被修改的条文均用括号注明修改的年月日和根据第几号法令修改或废止的,如果同一条需要增加的内容过多或者需要增加新条,则在同一条之后采用设立分条的形式,这样既保留了原法典的框架不变,又便于了解和查找修改或新增的条文。《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这个中译本是根据1995―1996年法国最新最全的版本翻译的,也就是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共分卷首和五卷,计803条。卷首公诉和民事诉讼,第一卷提起公诉和进行预审,第二卷审判管辖,第三卷非常上诉的途径,第四卷特别诉讼程序,第五卷执行程序。每卷之下,又有编、章、节、目和条文,结构比较完备;有的分条多达四十六条,如果将分条计算在内,整个法典则超过一千条。现就《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几个最具特色之处介绍如下。(一)关于侦查和预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侦查和预审一律秘密进行。”(第11条)法国下列人员具有程度不同的侦查权:一、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在侦查中的职责是“负责查明违反刑事法律的罪行,收集犯罪证据,以及在案件未破获前确认犯罪人。案件破获后,司法警察应执行预审法官的命令并听从其要求。”(第14条)二、司法警官。除行使上述司法警察的职权外,“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指示或者依自己职权,对案件进行预侦。”(第75条)预侦包括讯问、勘验现场以及搜查、扣押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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