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内容简介:在19世纪的德国,各个地方的民事立法十分混乱。当时实行的私法制度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除此之外,还大量适用所谓的“特别法”,如1863年的《萨克逊民法典》。这种法律上的分裂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是矛盾的,同时也严重地制约了工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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