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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6698
原价: ¥18.00
销售价:¥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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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作者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图书简介

权威出版,法律文本规范,条文解读详致(理解与适用精选、提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典型案例指引均来源于*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附录实用,附赠电子版增补内容(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全文等)。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的内容]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件]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曝光]  [通报]  [培训]  [限期改正]  [予以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第二十四条【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推荐产品]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厂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址]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 害 赔 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包产品]  [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缺陷]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免除责任]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过错]  [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警示、召回]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  [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  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赔偿、罚款、罚金]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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