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国际条约为主线,回溯了自《伯尔尼公约》至《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历史演进,认为正是表演者权与著作权间“由结果事实固化为保护标准”的等级关系与资本扩张本性引发的“权利势差”共同导致了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在价值理念与规则设计上的偏差。全书后落脚于中国文化发展与产业实践,对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结合《著作权法》修订重点探讨了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及二次获酬权的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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