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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